第三节 旅蒙、旅朝华侨安置

来源:编辑:2017-05-24 查看数0评论0

20世纪80年代,在美苏对抗的冷战格局中,在中苏关系的微妙变化的背景下,1983年蒙古发生了排华事件,蒙古当局要求侨居乌兰巴托的华侨迁往18个外省的牧区居住,遭到拒绝,遂要求其限期回国。当时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华侨被遣返回国。同一时期,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,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,人民生活有了明显改善,祖国经济快速发展,强烈吸引着旅居经济相对落后的朝鲜境内的华侨要求回国定居,同时,国家对华侨回国定居的政策亦有一点的放宽,于是从1979年起,在旅朝的华侨中兴起回国潮。

安置旅蒙、旅朝华侨是八十年代初摆在各级侨办、侨联的一件大事。安置这么多归侨既是非常时期政府侨务部门的重要内容,亦是国家侨务政策的重要体现。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这次蒙古突发的排华事件,1983年5月31日外交部、国务院侨办《关于对蒙古驱赶华侨提出抗议和进行公开斗争的请示》中提到,要求国内做好全部被驱赶回国的旅蒙华侨的安置准备工作。同年四五月间,为了紧急安置被驱赶回国的旅蒙华侨,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会同劳动人事部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、公安部、民政部会商后,向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三省(区)人民政府发出《关于做好被蒙古当局迫迁、驱赶回国华侨的安置工作的通知》,对接待安置工作中一些主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部署。财政部增拨了安置经费;海关总署和商业部对华侨带进物品的验放和收购作价,分别作出了以难侨对待,给予适当照顾的规定;各地铁路、交通部门也给予大力支持。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三省(区)的各级党政领导,对安置被驱赶的旅蒙华侨的工作十分重视,亲自落实任务,热情接待,妥善安置。同时期,国务院1979年专门下发关于“加强中朝友谊和解决旅朝华侨找工作难、升学难,放宽旅朝华侨归国”的79-129号文件,要求做好旅朝华侨安置工作。我市旅居蒙古、旅居朝鲜的华侨,大部分是在解放前由于生活所迫出去的。多年来,他们对侨居国的革命和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。国家决定分期分批把愿意回国的华侨接回来,安置归侨的工作不仅是对华侨的生活安置问题,而且是直接影响到团结国外两千多万华侨以及外籍华人的问题,以及中朝友谊反对苏联霸权主义的问题。旅蒙、旅朝华侨工作完成得比较好,会有力地配合了我外交上的斗争,使广大侨胞体会到祖国的温暖。

当时需要安置旅蒙归侨大约有7000多人,河北省分配安置3600人,河北省分配给我市的任务是,五年内接待安置旅蒙、旅朝归侨100人,平均每年二十人。当时的市革委为了认真贯彻执行《国务院批转国务院侨办关于旅朝、旅蒙华侨回国定居的意见》和河北省侨务办公室在张家口召开的全省侨务工作会议精神,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热情欢迎,积极接待,切实把安置工作做好。

为了让旅居蒙古、旅居朝鲜的华侨尽快融入社会,各级政府想办法采取必要的措施,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进行了安排,为他们安居乐业、尽快适应社会环境提供了保障。其中安置费的使用由安置归侨的所在单位统一掌握,每名归侨安置费1200元,安置归侨建房所需的钢材,木材、水泥等统配材料,在中央和省未下达指标前,由市物资部门纳入计划,予以解决。劳动指标仍按省侨办,计委,劳动局等七个部门文件规定,在省下达的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内统筹解决,应随到随安置。根据省侨办的要求,凡分配我市的归侨,一般安置在市内各单位。劳动部门要尽快落实用人单位;公安部门要及时给予落户;接收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解决住房问题。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者,无亲可投的,民政部门要协助在社会福利单位安置救济,有亲可投的,有关部门要协助安置,一般不受返原籍的限制。

市侨联委员、蒙古归侨杨连喜回忆到,省、市侨办、侨联组织热情接待我们,遵循我们的意愿安置我们想要去的地方,不仅给安家费,大人还安排工作,孩子们安排学校就读,从工作到住房,以及帮忙购置日常用品,从各个方面照顾我们归侨让我深深感到了回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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